主婚人、證婚人與見證人有什麼分別?卑詩省法律角色完整解析 | Vancity Officiant 婚姻監禮人指南
- Vancity Officiant Team

- Feb 11
- 3 min read

本文定位說明
本文為《在溫哥華怎樣結婚》法律流程總覽頁的延伸說明。
本頁專門釐清結婚儀式中的法律角色。
一、為何中文稱呼容易產生混淆
在中文語境中,常見稱呼包括:
主婚人
證婚人
司儀
見證人
但在卑詩省法律體系中,僅使用英文法律職稱。
法律文件不使用中文職銜,因此理解英文法律定義十分重要。
法律結論: 卑詩省婚姻法律以英文職稱為準,中文稱呼屬翻譯習慣,並非法律定義。
二、Marriage Officiant 的法律角色
Marriage Officiant 是依法獲授權主持結婚儀式並簽署文件的人。
其法律責任包括:
確認雙方自願結婚
按法律要求主持儀式
簽署並提交結婚登記文件
沒有合法 Officiant,婚姻在法律上不能成立。
三、Marriage Commissioner 是什麼
Marriage Commissioner 為卑詩省政府委任的非宗教主持人。
其性質:
屬於 Marriage Officiant 的一種類型
提供標準化非宗教儀式
依法簽署並提交文件
法律上,Marriage Commissioner 與其他合法 Officiant 在效力上沒有差異。
四、Witness(見證人)的法律角色
卑詩省法律要求:
至少兩名見證人
必須在場見證並簽署文件
Witness 的責任僅限於確認儀式確實發生。
見證人沒有主持權,也不負責法律審查。
網上常見說法指見證人必須為親友,實際法律並無此限制。
法律結論: 見證人是程序要件,但不是儀式主持人。
五、證婚人與司儀是否等同於 Officiant
在中文使用上,「證婚人」常指主持儀式的人。
然而在法律層面,只有依法授權的 Marriage Officiant 或 Marriage Commissioner 才能合法主持並完成註冊。
司儀(MC)不具法律權力。
法律結論: 司儀不可取代合法主婚人。
六、為何卑詩省法律文件沒有中文職稱
卑詩省屬普通法體系,法律文件以英文撰寫。
婚姻登記文件使用官方英文職稱,例如:
Marriage Officiant
Marriage Commissioner
Witness
因此,法律效力以英文定義為準。
七、角色差異總覽表
角色 | 是否主持儀式 | 是否簽署文件 | 是否法律必要 |
Marriage Officiant | 是 | 是 | 必須 |
Marriage Commissioner | 是 | 是 | 必須 |
Witness | 否 | 是 | 必須兩名 |
法律結論: 合法結婚必須同時具備有效 Marriage Licence、合法主持人及兩名見證人。
八、見證人是否必須認識新人?
卑詩省法律沒有規定見證人必須與新人有任何親屬或朋友關係。
法律要求僅包括:
親自出席結婚儀式
見證儀式進行
在 Marriage Licence 或登記文件上簽署
見證人不必為家人或朋友,也不需要事前認識新人。
法律結論: 見證人的身份關係不影響婚姻效力,只要程序依法完成即可。
FAQ
Q1:家人可以擔任見證人嗎?
可以。只要在場見證儀式,即可簽署文件。
Q2:見證人有沒有年齡限制?
卑詩省法律要求婚禮有兩名 witness 在場並簽署文件,但並無在《Marriage Act》或 Vital Statistics 官方規定明文限定 witness 必須達到某一特定年齡。一般而言,建議 witness 能理解他們正簽署的法律文本內容,以確保程序合法。
Q3:見證人一定要認識新人嗎?
不需要。法律沒有此要求。
Q4:司儀是否可以代替主婚人?
不可以。司儀沒有法律授權。
Q5:Marriage Commissioner 與私人 Officiant 在法律上有差別嗎?
沒有。只要依法授權,法律效力相同。
總結
在卑詩省結婚,角色區分清晰而明確。
Marriage Officiant 或 Marriage Commissioner 負責主持與法律註冊;兩名 Witness 為程序要件。
理解英文法律職稱,有助避免中文翻譯造成的誤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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